(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沈阳昊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赵志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昊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赵志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1005号原告:沈阳昊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小畅,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峰,系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翔勇,系辽宁新霁律师事务所律。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昊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志伟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沈阳昊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苏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