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海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海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15号原告无锡市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向魁,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苏皖,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庆物业)与被告马海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庆物业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长庆物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庆物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长庆物业预交),由长庆物业负担。审判员 郭莹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狄春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