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私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胡小雨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私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胡小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私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安娜寰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龙路***号光浩国际中心*****层。组织机构代码:77271098-5。法定代表人:尹鹏程,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建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双军,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小雨。上诉人深圳市中私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私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小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胡小雨、中私服公司签订《托管运营服务合同》,约定:中私服公司为胡小雨提供“富森美家居”网络店铺托管运营服务,主营项目为家具;服务期限为2014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24日;服务费为人民币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支付方式为2014年4月24日前胡小雨支付中私服公司3.5万元,2014年7月24日前胡小雨支付中私服公司1.5万元,2014年10月24日前胡小雨支付中私服公司1.5万元,2014年1月24日前胡小雨支付中私服公司1.5万元;托管运营服务期间,因中私服公司前期策划和技术资源投入等综合成本过高,胡小雨前期支付给中私服公司的3.5万元资金,为启动项目的成本费用,中私服公司不予退款;中私服公司承诺阶段性任务(以3个月为一个阶段)为第一阶段15万元,第二阶段75万元,第三阶段150万元,第四阶段60万元;如中私服公司未完成阶段任务,胡小雨有权暂停支付下一阶段费用,直至中私服公司完成该阶段任务,胡小雨再予以支付;如果中私服公司违反本协议,胡小雨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胡小雨向中私服公司支付共计5万元。审理中,中私服公司主张已经完成第一阶段15万元的销售任务及第二阶段30万元的销售任务。胡小雨主张截止2014年12月店铺的总销售额共计45万元,并根据中私服公司已完成的销售额比例计算应退还的服务费。另,本案起诉状于2015年1月8日送到中私服公司。胡小雨诉至该院,请求判令:一、解除《托管运营服务合同》;二、中私服公司向胡小雨退回服务款25000元;三、中私服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托管运营服务合同》约定,如中私服公司违反本协议,胡小雨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中私服公司未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阶段性任务,已构成违约,胡小雨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主张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该院予以支持,合同自本案起诉状送到中私服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约定启动项目的成本费用3.5万元不予退款,应当依约从胡小雨已支付的5万元费用中扣除,剩余1.5万元可根据胡小雨主张的按中私服公司已完成的销售额比例予以返还,即1.5万元×(45万元÷90万元)=0.75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胡小雨与中私服公司签订的《托管运营服务合同》于2015年1月8日解除;二、中私服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胡小雨服务费7500元;三、驳回胡小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中私服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中私服公司负担。上诉人中私服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首先,2014年4月23日双方签订的《托管运营服务合同》第四条备注中约定:“托管运营服务期间,因乙方前期策划和技术资源投入等综合成本过高,甲方前期支付给乙方的3.5万元资金,为启动项目的成本费用,乙方不予退款”。合同签订后,中私服公司依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胡小雨于2014年7月24日后在应当支付第二季度服务费1.5万元时单方修改淘宝账户密码,终止了合同履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双方合同的约定,胡小雨无权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2.5万元服务费。其次,胡小雨单方解除合同,已实际构成违约。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胡小雨在合同履行期间单方解除合同,已实际违约,应当赔偿中私服公司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合同约定胡小雨支付给中私服公司的前期3.5万元服务费,实际上相当于保证金或者定金的性质。原审判决中私服公司退还其支付的费用75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私服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胡小雨全部诉讼请求;二、判令胡小雨承担全本案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胡小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其在二审期间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中私服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一、该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1年,其3.5万元前期启动费用也需要以服务期满一年为前提,中私服公司在未履行满一年的服务中途毁约导致胡小雨蒙受损失,中私服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二、解约行为首先由中私服公司提出,解约时间是2014年11月21日,并非中私服公司诉状所说的7月由胡小雨私自更改密码终止合同,胡小雨是在他们提出终止合同后才停止他们的账号使用权,此条和事实明显不符。三、在合约服务期间,中私服公司未能按之前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胡小雨有效沟通、对接,胡小雨平时所提出的要求如制作店铺计划和规划工作等,却没有任何人给到胡小雨,6个月中仅仅只有3次运营电话沟通,胡小雨反复要求中私服公司给推广和运营计划安排,中私服公司一直没有完成,最终导致胡小雨延迟支付1700元的佣金,中私服公司因此强制终止合同,应当视为中私服公司违约。四、中私服公司未能按之前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达到约定销售目标和业绩,视为中私服公司违约。五、胡小雨和中私服公司本已达成约定退款8000元,但中私服公司要求胡小雨退还合同原件并签订不平等的《合同终止协议》,让胡小雨无法相信他们的诚意,只有请求法律援助。六、胡小雨按时间约定支付了5万元的费用,由于中私服公司没有完成工作导致胡小雨拖欠的1000多元佣金,中私服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首期服务费3.5万虽然合同约定不退还,但那也是基于服务期满一年,事实服务期只有半年,约定的任务也仅完成50%,所以胡小雨认为退还金额应该是2.5万而不是7500元。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深圳安娜寰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更名为深圳市中私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胡小雨、中私服公司签订的《托管运营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中私服公司上诉主张胡小雨单方终止合同,无权要求退还服务费。《托管运营服务合同》第九条第二点约定:“中私服公司违反本协议,胡小雨有权予以纠正或者单方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相应权利。”本案中,中私服公司未能依约完成第二季度的任务,胡小雨依约有权解除合同,且中私服在庭审中亦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已达成一致意见,《托管运营服务合同》应当予以解除。中私服公司主张胡小雨不能单方解除合同,不能请求其返还服务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胡小雨请求中私服公司按已完成的销售比例返还服务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托管运营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胡小雨依约支付了第一季度的服务费3.5万,中私服已完成约定的15万的任务量,且《托管运营服务合同》约定该3.5万元作为启动费用,不予返还,而中私服公司确实履行了相关的前期策划和技术资源投入工作,因此,本院认定该3.5万元不予返还。第二季度中私服公司应当完成的任务量为75万元,但其仅完成了30万元,未完成45万元,该未完成部分中私服公司应当按照比例予以返还,即应返还9000元[1.5万元×(45万元÷75万元)]。一审计算有误,但因胡小雨未就此提起上诉,本院对原审法院判决中私服公司应返还的金额不作更正。综上所述,中私服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恰当,惟计算中私服公司应返还的金额有误,但因胡小雨未就此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26元(已由中私服公司预交),由上诉人中私服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袁 洪 涛代理审判员 梁 晴 敏代理审判员 曹 圆 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周明(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