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商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忠生诉王维林、杨志荣尚会中、王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源商初字第543号原告赵忠生,男,汉族,住肇源县。委托代理人陈婧茹(系原告妻子),女,蒙古族,住肇源镇。委托代理人于恩学,肇源县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维林,男,汉族,现住肇源县。被告杨志荣,女,汉族,现住肇源县。被告王维林、杨志荣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利民(系二被告之次子),男,汉族,现住肇源县。被告尚会中,男,汉族,现住肇源县。被告王玉荣,女,汉族,现住肇源县。被告尚会中、王玉荣共同委托代理人尚建君(系二被告之长子),男,汉族,现住肇源县。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宇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称,四被告近亲属尚建才、王丽波因收粮需要资金,分别于2013年9月4日、2014年11月12日,从原告处借款30万元、100万元,上述借款总额为130万元,约定月利率均为2分。由于债务人尚建才、王丽波夫妇及其独生女儿均于2015年8月3日死亡,四被告是尚建才、王丽波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四被告表示,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在继承尚建才、王丽波遗产范围内清偿该笔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维林、杨志荣、尚会中、王玉荣在继承尚建才、王丽波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赵忠生借款本金130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一次性清偿;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0元由四被告在继承尚建才、王丽波遗产范围内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宇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