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商初字第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江苏昂彼特堡散热器有限公司与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丹东边防检查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814号原告江苏昂彼特堡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江天路99号。法定代表人宋春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中伟,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法定代表人孔繁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丹东边防检查站,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十纬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军,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孙长江,辽宁乾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昂彼特堡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丹东边防检查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昂彼特堡散热器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昂彼特堡散热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昂彼特堡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桢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施芊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