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民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云南中超美商贸有限公司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中超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民终字第15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云南中超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龙。上诉人云南中超美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立字第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云南中超美商贸有限公司称: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立案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以要求被起诉人邱成忠按约定归还车辆等为由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履行义务一方即被起诉人住所地不在一审法院辖区,上诉人也未举证证实被起诉人经常居住地,上诉人云南中超美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不属于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故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武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