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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行赔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郑辉与凤台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辉,凤台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凤行赔初字第00003号原告:郑辉,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凤台县。被告:凤台县公安局,住所地凤台县。法定代表人:张祖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刚,凤台县公安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樊新,凤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辉诉被告凤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辉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程建贵审 判 员  付新凤人民陪审员  童树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