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行赔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郑辉与凤台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辉,凤台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凤行赔初字第00003号原告:郑辉,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凤台县。被告:凤台县公安局,住所地凤台县。法定代表人:张祖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刚,凤台县公安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樊新,凤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辉诉被告凤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辉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程建贵审 判 员 付新凤人民陪审员 童树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