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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吴文刚犯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076号罪犯吴文刚,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渝北法刑初字第007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刚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撤销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09)邻水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被告人吴文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4年1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称,罪犯吴文刚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文刚,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吴文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文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