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段燕妮与刘志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燕妮,刘志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818号申请执行人段燕妮,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志正,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农民。申请执行人段燕妮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户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执行人刘志正给付申请执行人段燕妮赔偿款9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志正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娟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