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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玉坤与诏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沈桂张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诏行初字第10号原告杨玉坤,男,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胡海波,福建海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诏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法定代表人陈建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丽荣,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沈耿嵩,福建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禹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学红,该局正处级调研员。委托代理人黄必胜,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沈桂张,女,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沈木泉,男,汉族,自由职业,住址同上,系第三人沈桂张的配偶。原告杨玉坤诉被告诏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沈桂张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原告杨玉坤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玉坤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坤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玉坤负担。审判长王廷学代理审判员杨烨人民陪审员沈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杨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