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余苏军与姜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56号原告:余苏军(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607145117),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汾口镇赤川口村赤川源74号。被告:姜克飞(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012025714),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汾口镇西坞村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苏军诉被告姜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1244元,由原告余苏军负担。审 判 长 鲁拥民人民陪审员 高锡根人民陪审员 余绵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程俊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