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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余苏军与姜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56号原告:余苏军(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607145117),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汾口镇赤川口村赤川源74号。被告:姜克飞(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012025714),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汾口镇西坞村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苏军诉被告姜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1244元,由原告余苏军负担。审 判 长  鲁拥民人民陪审员  高锡根人民陪审员  余绵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程俊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