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梁某与山某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山某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743号原告梁某。被告山某一,日本人。原告梁某诉被告山某一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平人民陪审员 潘莉人民陪审员 蓝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何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