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梁某与山某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山某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743号原告梁某。被告山某一,日本人。原告梁某诉被告山某一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平人民陪审员  潘莉人民陪审员  蓝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何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