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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朱建义与朱铁民、桐乡银凤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义,朱铁民,桐乡银凤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朱建义。被执行人朱铁民。被执行人桐乡银凤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法定代表人:朱亮。申请执行人朱建义与被执行人朱铁民、桐乡银凤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嘉桐商初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0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30173.00元。本院立案后,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75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泽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