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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民一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清明与被告刘显华、刘士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明,刘显华,刘士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一初字第1239号原告刘清明,男。被告刘显华,男。被告刘士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明诉被告刘显华、刘士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清明于2015年9月7日提出对被告刘显华、刘士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清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显华、刘士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明撤回对被告刘显华、刘士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刘清明交纳。审 判 员  吴开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任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