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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曾宪鸿与黄忠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曾宪鸿,男,汉族,1970年7月5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黄忠宝,男,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宪鸿与被告黄忠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宪鸿于2015年9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宪鸿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宪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700元,由原告曾宪鸿负担。审判员谢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马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