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7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金鹏与北京恒挚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鹏,北京恒挚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7376号原告金鹏,男,1976年3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恒挚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夕照寺中街31楼1层2座0124-1号。法定代表人赵成平。原告金鹏与被告北京恒挚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东城区×街×号×座×号房屋租给被告,期限为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月租金3500元,每三个月付一次租金。从2014年11月开始,被告拖欠租金,经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以经营不善为由进行搪塞,后陆续支付了部分租金,但仍有15000元未付。经交涉,被告给原告打了欠条,约定2015年5月1日前付清15000元。但此后,被告公司无人再上班,亦无法再取得联系。现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1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本市东城区×街×楼×层×座×号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2014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房屋租给被告,期限为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月租金3500元,每三个月付一次租金。2015年3月1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认可欠原告房屋租金15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5月1日前还清。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15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诉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欠条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即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5年5月1日前支付15000元,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构成违约。现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恒挚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金鹏房屋租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二O一五年五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峰代理审判员 杨志彤人民陪审员 周思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