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少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天语与张玉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语,张玉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少民初字第870号原告:张天语。法定代理人:包小容,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王大江,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华,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中心A栋14层。负责人:桑晓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玺,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语与被告张玉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天语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5.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