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乾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成公司)与被告XX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 告 松 原 市 筑 成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筑 成 公 司 ) 与 被 告 孙 健 成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8683525-2。法定代理人:霍秋珍,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立军,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大安市人。被告:XX成,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原告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成公司)与被告XX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查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立军、被告XX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筑成公司诉称:2014年6月份,我公司在乾安县安字镇对字村为孙建成建赈灾房,2014年9月末完工后,城建局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合格,验收手续齐备,并在建设局存档,XX成当时签字同意并入住至今。现在XX成尚拖欠我公司工程款2.9万元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孙建成给付工程款2.9万元,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XX成辩称:筑成公司为我建的赈灾房现在还没有完工,没有验收合格,筑成公司的工程水泥标号不达标,当时同意给我免除1.9万元,还有些地方需要修理,我计算即使工程全部完工,我只能给付原告工程款6000元。。经审理查明:XX成系乾安县安字镇对字村村民,其房屋在地震中受损需要重建。2014年6月10日,XX成与筑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房屋的灾后重建工程承包给筑成公司,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1300元,合计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4000元。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工程款按照施工进度及工程形象进度拨付,孙建成自筹款4.9万元由XX成支付,政府补贴款经XX成同意签字后由镇政府拨付。签订施工合同后XX成支付自筹款2000元人民币,施工主材全部进场后甲方自筹款全部支付完毕。房屋基础完工后支付政府补贴款1.5万元,主体完工后支付政府补贴款3万元,余下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双方还注明筑成公司每笔收款都提供完税发票结算。现XX成已经给付筑成公司自筹款3万元,政府补贴款4.5万元。筑成公司施工期间,XX成认为工程质量不达标,申请松原市吉原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工程中所有的砂浆砌体进行检测。2014年8月1日松原市吉原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2014317号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所抽检构件,砂浆强度达到设计强度M5.0混合砂浆68%-72%。既砂浆强度未达到设计标准。为此双方多次协商,经证人曹发证实,高立军代表筑成公司同意减免XX成自筹款项1.9万元。对于剩余的政府补贴款人民币1万元,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XX成认为房屋存在窗户钢材不达标,保温层出现漏水现象等多处瑕疵,房屋质量不合格。现筑成公司不能提供房屋的质检报告证明房屋已经验收合格。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筑成公司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2.XX成提供证人曹发的证明一份、松原市吉原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意见调查表复印件一份。3.证人曹发、崔力雪的当庭证言。4.筑成公司代理人高立军与XX成的当庭陈述。本院认为:筑成公司与XX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于双方争议的工程款的给付问题,XX成认可自筹部分1.9万元,但提出抗辩理由称筑成公司因工程施工期间水泥砂浆未达到设计标准筑成公司同意将剩余的1.9万元自筹款予以免除,并提供证人曹发及崔力雪的当庭证言予以证实。结合松原市吉原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本院对二证人的证言予以采信。故对筑成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剩余的政府补贴款人民币1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应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拨付,但筑成公司未提供房屋已经验收合格的证明,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筑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和法律的支持,应依法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元,退还原告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10元,由原告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查 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葛春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