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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杨会平与被申请人马学兵、马英伏、丁秀莲、马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会平,马学兵,马英伏,丁秀莲,马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会平,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司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学兵,男,1967年5月6日出生,回族,宁夏嘉峰化工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英伏,男,1942年3月15日出生,回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丁秀莲,女,1952年3月6日出生,回族,农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静,女,2000年9月5日出生,回族,学生。再审申请人杨会平因与被申请人马学兵、马英伏、丁秀莲、马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会平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送达方式不合法,法院给我打了一个电话后再没有通知我,最后以公告的方式送达,送达方式欠妥。二是马学兵在市医院出院时,市医院开具了康复证明,而伤残鉴定是在泰和司法鉴定所做的,由于马学兵有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将他这个鉴定报告都推翻了,再用到本案作为证据使用我认为不对。三是出事前马学兵就疯疯癫癫的,平罗县头闸镇工作人员都知道他的情况,泰和司法所的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由此,泰和司法鉴定所的结论是完全错误的,法院依据鉴定报告作出的判决也是错误的。四是马学兵在这次交通事故之后在2012年犯罪被判了一年六个月,出狱后才变得疯疯癫癫。交通事故出院后他来过我家两次,都是事故前的状态,直到出狱后才变得疯疯癫癫,我认为他的疯疯癫癫不完全是车祸造成的。五是本案诉讼主体错误。本案无论是程序方面还是主体方面均有错误,请求法院纠正错误。六是本人在法院第一、二次,直到第三次都没有出具商业保险单,经查证,我的车辆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险,现出具保险单一份,恳请再审后,将保险公司追加进来。马学兵、马英伏、丁秀莲、马静在审查时称:杨会平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案件时给杨会平打过电话,已经通知了他,他不到法院来,法院发了两次公告,不同意杨会平的再审申诉请求。本院认为,杨会平申请再审称,法院送达方式不合法,给其打了一个电话后再没有通知他,最后以公告的方式送达,送达方式欠妥。本案在审理中,案件承办人电话通知杨会平到庭应诉,杨会平不到庭,案件承办人到其父家中送达,其父亲不予接受应诉通知及诉状副本,法院以公告方式送达,该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对杨会平提出马学兵在宁夏泰和司法鉴定所做出的司法鉴定结论是完全错误的,其申请再审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杨会平提出马学兵在这次交通事故之后在2012年犯罪被判了一年六个月,出狱后才变得疯疯癫癫。认为他的疯疯癫癫不完全是车祸造成的及本案诉讼主体错误,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杨会平提出其所驾驶的车辆购买了商业保险,因本案在审理中其未提供商业保险单,现申请再审要求将保险公司追加进来,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会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成兵审判员  林建宁审判员  郝永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