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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新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罗田刑初字第00099号公诉机关罗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新敏,男。罗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新敏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兆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新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新敏在罗田移动通信广场购买手机过程中,趁营业员不注意,将放在柜台上的一部灰黑色联想S60智能手机装入袋中盗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3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新敏退还的被盗手机已发还罗田通信广场,并取得了罗田通信广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新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资料、谅解书、销售出库单,证人周某、杨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新敏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回了被盗物品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新敏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肖玉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叶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