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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与叶文林、赵春利、叶波、黑绥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叶文林,赵春利,叶波,黑绥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9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丁剑云,系该行行长。被告叶文林。被告赵春利。被告叶波。被告黑绥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与被告叶文林、赵春利、叶波、黑绥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保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