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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李某1,女,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固始县。委托代理人张太平,男,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2,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固始县。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1于2015年6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审理。被告李某2应诉后未递交民事答辩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饶培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孙为民、人民陪审员朱汉参加评议。2015年9月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1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2012年农历二月十六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儿。婚后发现被告无责任心、上进心,不管妻子、孩子。被告赌博成瘾,爱打架生事,与其生活没有安全感。同时被告不尽忠实义务,与他人有暧昧关系,且被告不尊重老人。2015年被告经检查有性功能障碍,经治疗没有好转。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用,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原告提供下列证据材料证明其诉称;1、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证明原告的身份、诉讼主体资格和结婚登记时间;2、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检查报告单,证明被告有性功能障碍。被告李某2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2013年11月28日××××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儿,取名李某3,现随被告生活。诉讼中,原告李某1诉称,与被告在2012年3月8日按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婚后发现被��对家庭不尽义务,只知道自己玩乐,不管老婆孩子。被告赌博成瘾,爱打架生事,与被告在一块生活没有安全感;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原告怀孕被告也毫不关心。与被告结婚三年来,原告伤透了心,看不到任何希望,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综上,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原告要求离婚能否支持?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要求离婚,被告李某2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某1就双方感情破裂方面未能提供直接证据材料证明。原告李某1要求离婚不符合婚姻法有关离婚方面的法律规定,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某1因要求离婚未被支持,其基于离婚请求提出的其他要求,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1要求与被告李某2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3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饶培杰审 判 员  孙为民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青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