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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蔡建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97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蔡铭彦,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垚鑫,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建聪,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蔡建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拟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实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