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磊与被执行人德州市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飞,鑫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1049号申请执行人蔡飞,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东风路19号1号楼2单元301号。被执行人鑫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1168号。法定代表人郝建平,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鑫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贾立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