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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磊与被执行人德州市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飞,鑫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1049号申请执行人蔡飞,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东风路19号1号楼2单元301号。被执行人鑫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1168号。法定代表人郝建平,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鑫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贾立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