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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玲莉与肖建东、肖波和张艳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莉,肖波,张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459号申请执行人:王玲莉。被执行人:肖波(肖建东的法定代理人)。被执行人:张艳丽(肖建东的法定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王玲莉与被申请执行人肖建东、肖波和张艳丽健康权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建万民初字第06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建东、肖波和张艳丽现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4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小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