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玲莉与肖建东、肖波和张艳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莉,肖波,张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459号申请执行人:王玲莉。被执行人:肖波(肖建东的法定代理人)。被执行人:张艳丽(肖建东的法定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王玲莉与被申请执行人肖建东、肖波和张艳丽健康权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建万民初字第06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建东、肖波和张艳丽现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4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小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