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民字第00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城西支行与刘心青等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安庆市兴庆农资有限公司,汪芳庆,刘心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0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市兴庆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集贤北路。被执行人:汪芳庆,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刘心青,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5278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华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