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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民字第00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城西支行与刘心青等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安庆市兴庆农资有限公司,汪芳庆,刘心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0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市兴庆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集贤北路。被执行人:汪芳庆,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刘心青,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5278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华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