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徐法民二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亚帝、洪才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民二初字第250号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林一贝,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欧文美,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信贷员。委托代理人苏古仇,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审查员。被告黄亚帝,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被告洪才珍,女,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与被告黄亚帝、洪才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所欠贷款利息,并承诺以后依时偿还本息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之前,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87元,减半收取6593元由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江远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余伦聪附本裁定法律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