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芝执字第1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毕可军与赵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326-1号申请执行人毕可军,烟台乐盛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玮,烟台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可军与被执行人赵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玮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毕可军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芝民社一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迟晓乾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大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