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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368号原告杨某某,女,现年43,汉族。被告李某某,男,现年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起诉后其本人及法院多方寻找,无法联系到被告,等条件成熟后再另案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