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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824号原告:朱某,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卞某,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卞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姚道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