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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后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后民初字第130号原告石某某,女,1976年9月9日生,汉族。被告牛某某,男,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常红波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