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武某与朱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朱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527号原告武某。法定代理人武贵领(系武某父亲)。委托代理人周吉文(受武贵领的特别授权委托),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法定代理人朱孝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朱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武某负担。审判员 周小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沈子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