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大庆市华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王海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华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华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南北郡音乐花园小区三期1号高层住宅楼商服13室。委托代理人姚石斌,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海平,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原告大庆市华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华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华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海平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