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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商特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广联实业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广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特字第00042号申请人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迎宾路199号1F。法定代表人仲跻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忠,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吉顺兰,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通广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严安。申请人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公司)要求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和信公司申请称:2015年7月22日,南通广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公司)向申请人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至同年10月22日,由被申请人广联公司提供了房产和土地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和信公司向广联公司发放了贷款1000万元。现借款人广联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到期利息,申请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请求准许拍卖、变卖案涉抵押财产以偿还广联公司所欠债务(本金1000万元以及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并由被申请人负担实现债权的费用。经审查查明:2015年7月17日,贷款人和信公司与借款人广联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借款1000万元,借期从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贷款人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柒点五计收逾期利息;因借款人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同日,抵押权人和信公司与抵押人广联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为了确保债务人广联公司与抵押权人和信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抵押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抵押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自愿为债务人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的各流动资金借款最高额人民币1600万元提供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抵押物为登记在广联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1600万元,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等形式处分抵押物;上述“期限届满”包括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债务提前的情形。同月20日,广联公司将其名下位于海安县海安镇园庄村15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0097㎡[土地使用权证苏海国用(2007)第X301111号]作为借款的抵押物,到海安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该局向申请人颁发了苏海他项(2015)第836号土地他项权证书。次日,广联公司到海安县房屋产权监理所办理了房产[房产证海安房权证海安镇字第××号,建筑面积4283.26㎡]的抵押登记,该所向申请人颁发了海安房他证海安镇字第2015039**号房屋他项权证书,抵押坐落于海安县海安镇江海西路168号1幢、2幢的房屋。同年7月22日,和信公司向广联公司发放了贷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10月22日,申请人将1000万元贷款转入广联公司指定帐户内,广联公司立下借据一份,利率为月利率10‰。广联公司借款后第一个月就未按时给付利息,2015年8月21日,和信公司向借款人广联公司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借款人并未履行义务,引起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和信公司与借款人广联公司、抵押人广联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被申请人广联公司以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为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具体明确,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合法有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和信公司向借款人广联公司发放了借款1000万元。借款人广联公司未按约给付借款利息,和信公司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并要求担保人提前履行担保责任。现申请人和信公司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和抵押登记书的记载,要求实现担保物权,将抵押标的物予以拍卖、变卖后就上述债权优先受偿,应予准许。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年利率27%,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超过部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对被申请人南通广联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安县海安镇园庄村15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0097㎡[土地使用权证苏海国用(2007)第X301111号]和位于海安县海安镇江海西路168号1幢、2幢的房屋[房产证海安房权证海安镇字第××号,建筑面积4283.26㎡]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二、申请人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价款有权在16000000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上述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其的利息、逾期利息〔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10月22日止的利率为年利率12%,2015年10月23日以后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的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的四倍计算〕以及实现债权费用(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被申请人南通广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审判长  缪宏勇审判员  滕自强审判员  何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伯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所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