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高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高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韩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绥中县。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温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利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