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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高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高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韩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绥中县。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温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利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