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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中民撤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恩施自治州建始金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代万财等劳动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恩施自治州建始金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代万财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撤字第00057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金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龙坪乡小垭子村二组。法定代表人侯著芳,该公司董事长。负责人王海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付艳华,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代万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杰锋,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金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源煤矿公司)与被申请人代万财劳动争议一案,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建劳人仲裁字(2015)第86号仲裁裁决,裁决:由申请人代万财与被申请人共同到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补缴2007年3月至2013年3月的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和费用,并驳回代万财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书送达后,金源煤矿公司不服,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金源煤矿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申请、补缴养老保险手续和费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终局裁决的内容,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建劳人仲裁(2015)第86号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该裁决属于错误裁决,应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代万财答辩称:建劳人仲裁字(2015)第8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理由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内容,该仲裁裁决书内容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请求撤销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本院审查认为: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项列举的争议类型为: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同时,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列举的终局裁决情形为: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前述规定表明,社会保险争议不仅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更是仲裁机构终局裁决的类型之一。而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故补办养老保险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属于社会保险争议,亦属于终局裁决情形。金源煤矿公司认为原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于法无据,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金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建劳人仲裁字(2015)第8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金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清淮审判员  张成军审判员  郑 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特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