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1539号吴碧强与何国流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碧强,何国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539号申请执行人吴碧强,男,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何国流,男,汉族,1955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吴碧强与被执行人何国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房管、国土、车管、及辖区内的主要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已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国流名下的两套房屋、一辆汽车以及扣划了其银行存款,在公开拍卖了上述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已按债权比例分得相应的款项,但未足额受偿。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何国流所在的村委会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村委会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分红款。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由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行为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5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