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审民申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韦玉涛与被申请人王立杰、王宝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韦玉涛,王立杰,王宝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审民申字第001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韦玉涛,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立杰,女,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宝山,男,195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吕丽,北京市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韦玉涛与被申请人王立杰、王宝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连塔民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韦玉涛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葫民终字第01246号民事判决。韦玉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韦玉涛申请再审称,韦玉涛于2012年3月在北沟开荒种植一块玉米地,2013年玉米被王立杰、王宝山拔掉,造成经济损失2664.00元。该地块是集体所有,是荒地,被申请人无权干涉。被申请人王立杰、王宝山辩称,韦玉涛是非法开垦的集体土地,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本院认为,韦玉涛在未取得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开荒,侵害了集体利益,也造成对相邻的王立杰、王宝山等人的耕地水土流失等危险,其行为属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韦玉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韦玉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白文革审 判 员 刘永鸿代理审判员 席 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郭伊明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