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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兰某甲、兰某乙等监护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某甲,兰某乙,黄某,兰某丙,兰某丁,兰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特字第10号原告兰某甲。委托代理人李学忠,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某乙。第三人黄某,系兰某甲之母。第三人兰某丙。第三人兰某丁。第三人兰某戊。本院受理原告兰某甲与被告兰某乙、第三人黄某、兰某丙、兰某丁、兰某戊监护特别程序案件,原告兰某甲于2015年9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兰某乙、第三人黄某、兰某丙、兰某丁、兰某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甲撤回对被告被告兰某乙、第三人黄某、兰某丙、兰某丁、兰某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兰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先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江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