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季全与鲁林强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季全,鲁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84-2号原告:陈季全,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代理人:产兵华,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子珂,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林强,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代理人:郝俊,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季全诉被告鲁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鲁林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违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应移送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于2015年4月30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而本案于2015年4月28日既已立案受理,故不应适用该通知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皖高法(2008)84号)的相关规定,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425万元,本院依法有管辖权。现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鲁林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张茂进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丁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