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程某某、陈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陈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0012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开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5年4月28日经开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开原市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开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5年4月28日经开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开原市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开检公诉刑诉(2015)第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7月9日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涛、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与本院认定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全部供认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于2011年1月至2014年12月在开原市三家子乡西老边村任村党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报辽河整治占地面积骗取国家补偿款不入账,采用做虚假支出票据的手段,将部分补偿款占为己有,具体行为如下:2013年7、8月份,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到省扶贫办为村里协调扶贫款。于2013年12月30日,二人采取虚报差旅费的方式,制作2张虚假支出票据共计报销13,650.00元。二人将虚报补偿款中的6,600.00元平分并占为己有。2013年8月份,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指使车运哲(村欠其拉砂子款23,600.00元)从开原市某砂场开出四张发票,总计金额33,600.00元,虚报补偿款10,000.00元,二人将其中的4,000.00元平分并占为己有。2013年10月末,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从开原市庆云镇“云峰煤炭”以4,200.00元的价格为村里购煤3.5吨。2014年1月13日,二人在开原市某物资经销处虚开二张购煤发票,每张金额为5,200.00元,合计金额10,400.00元,套取补偿款6,200.00元,被二人平分并占为己有。综上,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非法套取并占有公款人民币16,8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6,800.00元被依法追缴。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供述;证人肖某水、樊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车某某、张某某、李某、何某某、褚某某、富某某、肖某志、李某某、蔡某某、唐某某证言;西老边村支出收据;银行支付凭证;程某某和陈某某分别交8,400.00元的罚没收据;开原市三家子乡财政所关于西老边村辽河占地总面积2353.19亩的情况说明;2014年西老边村辽河占地发放表;补偿款拨付统计及凭证;购煤发票;差旅费报销表;开原市某砂场收据;三家子乡委员会关于程某某和陈某某的任职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户口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间印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某身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二被告人自愿认罪、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刘建光人民陪审员  李英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井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