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三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庆阳市人民剧团诉被告白银市广播电视大学、李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人民剧团,白银市广播电视大学,李燕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三初字第640号原告庆阳市人民剧团,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25号。法定代表人胡武娟,该团团长。委托代理人王华,该团副团长。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白银市广播电视大学,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区银光十字。法定代表人徐梅芳,该校校长。被告李燕华,白银市广播电视大学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人民剧团诉被告白银市广播电视大学、李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人民剧团于2015年9月8日以二被告已给付票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人民剧团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阳市人民剧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庆阳市人民剧团承担。审判员 高秉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樊建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