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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湖南省安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安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3月23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31日被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仁县看守所。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刑诉字(2015)第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8月26日、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9日12时10分左右,被告人曹某驾驶大货车行驶至S212线安仁县清溪镇桥南加油站三岔路口红绿灯处右转弯时,与同向驾驶无牌摩托车的被害人刘某(车上搭乘尹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尹某受轻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安仁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曹某主动投案。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书、户籍资料等证据。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但认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12时10分左右,被告人曹某驾驶大货车从安仁县清溪老大桥方向驶往安仁县清溪镇新大桥方向,当行驶至S212线安仁县清溪镇桥南加油站三岔路口红绿灯处右转弯时,与同向驾驶无牌摩托车的被害人刘某(车上搭乘尹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尹某受轻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仁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曹某主动到安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同时查明,被告人曹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的大货车已注销,属报废车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刘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曹某按该协议已赔偿被害方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2000元,并取得被害方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对曹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立案侦查。2、被告人曹某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曹某的年龄、籍贯等基本情况。3、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月29日12时10分左右,被告人曹某驾驶大货车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曹某主动到安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单,证明截止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曹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湘B613**大货车已注销,属报废车辆。5、安仁县永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证明湘B613**栏板大货车于2015年5月23日经安仁县永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为不合格��6、郴州市永乐司法鉴定所郴永乐所(2015)临鉴字第44号刘某死亡原因认定意见书,证明刘某为交通事故致心血管损伤死亡。7、郴州市永乐司法鉴定所郴永乐所(2015)临鉴字第168号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湖南正宏中心(2015)临鉴字第454号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证明尹某左耻骨下支骨折,左股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并构成十级伤残。8、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证明湘B613**栏板大货车在事故现场经痕迹检验:1、前保险杆右端破损断裂;2、右前轮有明显的刮擦痕迹。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安仁县新安停车场经痕迹检验:1、仪表台整体破损;2、前左踏脚板边缘破损及周围不锈钢保险杆弯曲、变形;3、前面板左端有明显刮擦痕迹。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证明此次交通事故现场概貌及经过。��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经被告人曹某当庭辨认属实。10、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安公交认字(2015)第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当事人曹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只负当事人尹某损害后果的次要责任,不负自身损失的责任);当事人尹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1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被害人刘某于2015年1月29日在交通事故现场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12、安仁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曹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于2015年2月17日被安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13、交通事故保证金凭证,证明发生交通事故后,曹某在安仁县交警队缴纳人民币4万元。14、被害人尹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29日12时10分左右,尹某乘坐其母亲刘某驾驶的摩托车从安仁县城回家,当行驶至安仁县清溪镇桥南加油站附近路段时,与其乘坐的摩托车与一辆同向行驶的货车并排时,货车突然转弯并撞到摩托车,致其当场倒在货车底下,然后就什么都不知道了。15、证人李发生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9日12时10分左右,李发生乘坐曹某驾驶的大货车回安仁县清溪镇,当行驶至安仁县清溪镇新老道交汇处红绿灯位置右转弯时,突然感到货车身抖了下,然后车就停下来。其下车后看见一个女人和一个小孩躺在车底下,就马上让人打“120”和“110”报警,直到“120”和交警队的人来之后才回去。16、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刘某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曹某赔偿被害人刘某的家属以及被害人尹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2000元(已兑现),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17、被告人曹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所作供述与以上证据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交��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曹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曹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与被告人曹某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报废机动车,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因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四日,应予折抵刑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水文审 判 员  欧阳武人民陪审员  赖厚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俊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