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3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林忠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308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6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5)3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晓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8日上午,被告人林某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某市场一间干货店里,将被害人李某随身携带的一个橙色钱包偷走。后经群众报案,民警将被告人林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书证、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洪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出具深龙检量建(2015)3200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坦白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随案移送的人民币320.5元,折抵罚金,余款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剑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梓惠第2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