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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仲新与梁若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仲新,梁若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民初字第372号原告张仲新,居民。被告梁若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仲新诉被告梁若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仲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仲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仲新负担。审 判 员 李超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曾 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