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仲新与梁若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仲新,梁若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民初字第372号原告张仲新,居民。被告梁若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仲新诉被告梁若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仲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仲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仲新负担。审 判 员 李超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曾 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