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某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岷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19日生,个体户,湖北省汉川市人,现住岷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91年8月29日生,农民,甘肃岷县人,住岷县。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欠款纠纷执行一案,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5)岷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5天内付清原告黄某某钢筋欠款9455元及违约金2000元。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又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有村委会证明其为低收入家庭,本院已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岷县公安局协查、协控,本案继续执行暂无条件。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亚军审 判 员 曹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