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店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海亮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何泽灵、何志均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亮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泽灵,何志均,陈玉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店民初字第264号原告:海亮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迪永。委托代理人:宋安成、胡剑蓓,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泽灵。被告:何志均。被告:陈玉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亮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泽灵、何志均、陈玉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因原告海亮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俞琳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