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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麻治国诉被告卢军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治国,卢军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465号原告麻治国,男,汉族,1977年8月6日生。被告卢军政,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治国诉被告卢军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治国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治国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麻治国承担。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