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振元与王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元,王志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840号原告:王振元。委托代理人:刘青梅,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元与被告王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元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元以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93元(原告预付),由原告王振元负担。审判员 胡凤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亢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