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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振元与王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元,王志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840号原告:王振元。委托代理人:刘青梅,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元与被告王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元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元以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93元(原告预付),由原告王振元负担。审判员  胡凤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亢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