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411号原告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03-A-4F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9115-7。法定代表人覃龙惠,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刘路,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卢 静 微信公众号“”